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 原告
- 林劉阿環
- 訴訟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 被告
- 林合發
林秋全
郭珍利
郭孟霖
郭福將(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財福(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玉郎(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書頡(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鄭伍廷
林珮蓁
林琬珊
林伊槿即林琬婷
黃明慧
楊景耀
林炳文
林麗卿
林秉廉
林寶麗(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阿秀
郭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