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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林劉阿環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告
林合發

林秋全

郭珍利

郭孟霖

郭福將(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財福(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玉郎(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書頡(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鄭伍廷

林珮蓁

林琬珊

林伊槿即林琬婷

黃明慧

楊景耀

林炳文

林麗卿

林秉廉

林寶麗(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阿秀

郭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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