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邱清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邱清郎 邱金蓮 邱阿玉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如蘋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日台再 生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7,81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