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邱清郎
- 上訴人即被告
- 邱金蓮
- 上訴人即被告
- 邱阿玉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王如蘋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日台再
生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7,81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