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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邱清郎
上訴人即被告
邱金蓮
上訴人即被告
邱阿玉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如蘋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日台再

生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7,81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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