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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伍逸康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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