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奕渥、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陳昭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 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