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育誠、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治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張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被 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成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彭敬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有和解共識,希能當庭簽署和解筆錄,以免爭議,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