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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號

請求交付合夥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原告
好丰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孝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合夥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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