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佳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等人清償借款事件,起訴狀記載鄭陳梅子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鄭陳梅子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8年12月12日死亡,本件自有命原告補正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二、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者,繼承人並非因而當然成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