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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佳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等人清償借款事件,起訴狀記載鄭陳梅子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鄭陳梅子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8年12月12日死亡,本件自有命原告補正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二、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者,繼承人並非因而當然成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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