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亞訊開發有限公司、陳宗銘、吳鋐泰、陳祥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亞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銘 原 告 吳鋐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陳祥銘 兼列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