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2號
- 原告
- 三嘻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俊
- 被告
- 卓慧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3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