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三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俊
被告
卓慧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3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