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三嘻資訊有限公司、李世俊、卓慧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三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俊 被 告 卓慧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11年3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