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2,257元(詳如 本院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