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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返還越界佔用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潘景鳳
原告
鄭佩宜
原告
黃家聲
原告
黃鳳綸
原告
何愛麗
原告
王清標
原告
柯俊安
原告
王 絢
原告
鄭瑞民
原告
林麗華
原告
胡金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君 律師
被告
立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瑟穆
被告
侯珷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越界佔用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玖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越界佔用土地事件,本院認有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為鑑定,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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