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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余玟慧
  • 法定代理人
    林韋翰

  • 原告
    膜哲學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品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膜哲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翰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告 林品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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