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沅融、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李沅融 被 上訴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