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姚繼雄
- 被上訴人
- 陳恩慈即陳姁祺即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而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準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14,7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