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喨鈞股份有限公司、張皓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734號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3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4,562,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3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