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734號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3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
額為新台幣4,562,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3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