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4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