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9號
- 原告
- 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譯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沛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