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黃譯萱
- 原告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鉌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沛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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