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2號
- 上訴人
- 宏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41期新化區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41期新化區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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