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俞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尚 陳怡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已於112年10月27 日變更為新臺幣(下同)5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