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開原告與被告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及許瑜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9,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4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