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造、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許瑜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室融 被 告 許瑜芷 訴訟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16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