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張璨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4,56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83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