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3號
- 原告
-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璨麟
- 被告
-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采浵
- 訴訟代理人
-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36,833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