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張璨麟、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楊采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被 告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采浵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36,833元。 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