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號
- 原告
-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壹塏
- 被告
- 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