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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陳聖贊

  • 原告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 被 告 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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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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