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蕭鼎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黃希榮 黃思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卓水吉 卓泊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山架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希榮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於京城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水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留存印鑑之印章。 三、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之開戶存戶印鑑卡;及同一帳戶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變更印鑑之臺灣銀行存戶更換取印鑑申請書及印鑑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