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鼎謙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泓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佳蓉律師
- 被告
-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雄
- 法定代理人
- 黃希榮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為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銘鈺律師
- 被告
- 卓水吉
- 被告
- 卓泊滕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莊信泰律師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山架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希榮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於京城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水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留存印鑑之印章。
三、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之開戶存戶印鑑卡;及同一帳戶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變更印鑑之臺灣銀行存戶更換取印鑑申請書及印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