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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泓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被告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法定代理人
黃希榮
法定代理人
黃思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被告
卓水吉
被告
卓泊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山架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希榮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於京城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水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留存印鑑之印章。

三、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之開戶存戶印鑑卡;及同一帳戶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變更印鑑之臺灣銀行存戶更換取印鑑申請書及印鑑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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