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泓都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新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BC UNIVERSAL CORPORATION(ABC 環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3,855,25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32,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