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泓都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新展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ABC UNIVERSAL CORPORATION(ABC環球企業有限公 司) 設2nd Floor ,Building B,SNPF Plaza 代 表 人 黃偉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