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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給付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洪麗花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昭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施昭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8,82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6,059,

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82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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