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洪麗花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昭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施昭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8,82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6,059,
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82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