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鄭洪麗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洪麗花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昭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施昭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8,82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6,059,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82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