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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金芳

上訴人
被告
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蒨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岳叡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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