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即、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蔡青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岳叡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