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良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12,67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8,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良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12,67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8,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