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吳金芳
  •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陳金漢

  • 原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熊典淔許秀雲財團法人台南基督真光教會謝施秀霞王葉阿雪田世昌田世昊陳奕雯莫梅芬洪曾美花陳家成于慶茹莫淑良趙文禛趙張竹蘭趙薇薇陳婉潔王曉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 訴訟代理人 游承諺 張春本 被 告 熊典淔 被 告 許秀雲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基督真光教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漢 被 告 謝施秀霞 王葉阿雪 田世昌 田世昊 陳奕雯 莫梅芬 洪曾美花 陳家成 于慶茹 莫淑良 趙文禛 趙張竹蘭 趙薇薇 陳婉潔 王曉飛 王佑暄即王祥飛之承受訴訟人 王宇飛 蕭明 郭美華 孔令坡 王佑鼎 王佑琳 王佑祺 潘日昌 李台金 薛義興 呂佳峻 陳鳳雪 于怡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謝馥蔓 被 告 吳瓊南即吳天暉之繼承人 吳順孝即吳天暉之繼承人 張文龍即蕭平、洪天助之承當訴訟人 侯淑芬即唐陳秀梅、唐文菁之承當訴訟人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應分得金額及實際分得金額「43,112」元,應更正為「413,112 」元;編號2至37之土地標示均應更正為「645」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李崇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