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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施介元

上訴人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宏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杜宏良、杜貴香各逾新臺幣(下同)57,303元、6,696元本息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範圍,應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本院係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杜宏良、杜貴香各191,008元、22,31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49,326元(計算式:191,008+22,317-57,303-6,696=149,3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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