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進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宏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杜宏良、杜貴香各逾新臺幣(下同)57,303元、6,696元本息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 範圍,應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本院係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杜宏良、杜貴香各191,008元、22,31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49,326元(計算式:191,008+22,317-57,303-6,696=149,326),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