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厚陞事務機器有限公司、王瑞琳、專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育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厚陞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琳 被上 訴 人 專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此項裁 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