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亨股份有限公司、林月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萬4,604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