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葉淑儀

上 訴 人即

原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萬4,604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