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萬4,604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萬4,604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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