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義朗、潘淑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漢瑋 被 告 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被 告 潘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5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