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廖建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月完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月珠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詩語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榆貽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月蓉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健彰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晨瑋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月燕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則揚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方晨榕即方奎丁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周明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萬8,091元(即上訴人原受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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