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