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慧華投資有限公司、吳尚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