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原告
-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