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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陳郁婷
  • 法定代理人
    吳尚霖

  • 原告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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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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