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惠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