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謝丁強、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高啟恩、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德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 告 謝丁強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告 高啟恩 被 告 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00元。該項 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