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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麗娟

原 告
謝丁強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告
高啟恩
被 告
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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