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政瑋、寶庫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昭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瑋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寶庫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及原告主張欄中關於「臺南市○○ 區○○里○○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0 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