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石煌
- 送達代收人
- 蔡忠軒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988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3,003,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
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988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