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被告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洪文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村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維勝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