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村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維勝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9,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