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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村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維勝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3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9,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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