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被告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洪文村、原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郭石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村 被上訴人即原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石煌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