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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村
被上訴人即原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石煌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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