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村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石煌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