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侯博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反 訴 原告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明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8,621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360,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