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 反訴原告
-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博明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國忠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8,621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360,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8,621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360,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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