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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施介元

上訴人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17,376,000元及其反訴敗訴部分25,926,701元,共43,302,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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