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上訴人反訴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13,632,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7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上訴人反訴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13,632,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7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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