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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王恩祥
被告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5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乙紙在卷足憑(卷一第47-55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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