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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給付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菲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
被告
陳玉昆
訴訟代理人
房彥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祉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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