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被告
莊煌山
即被告
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文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9,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