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凌邦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義朗及潘淑芬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凌邦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萬8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萬9,104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萬8,6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