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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被告
大錸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閻銘仁

蕭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零柒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參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錸實業有限公司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點邀同被告閻銘仁、蕭文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間、還本付息方式及利率亦均 如附表所示。另如逾期償還時,除仍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另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可知,被告如遭票據交換所通報 拒絕往來,即喪失期限利益,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大錸實業有限公司及閻銘仁分別 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及111年1月7日因存款不足而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尚未解除,系爭借款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款之規定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被告的存款後,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7,078,246元及逾期後依約應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大錸實業有限公司未 依約繳納本息,且原告已依兩造之約定將系爭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被告大錸實業有限公司自應清償系爭借款全部,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閻銘仁、蕭文惠為系爭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大銖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大錸實業有限公司、閻銘仁、蕭文惠應連帶給付原告27,078,246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中長期貸款契約、借據、購置工業區土地貸款切結書、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暨同意書、週轉金貸款契約、原告一年期定儲利率歷史資料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歷史資料表、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繳款明細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250,304元,依上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借款起日  借款訖日    借款金額      借款餘額    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⒈ 106.06.22 121.06.22  7,030,000元  5,313,038元 1.95% 110.12.22 111.01.23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利率計算。 自前開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⒉ 108.07.12 123.07.12  12,300,000元 10,642,655元 2.20% 110.12.12 111.01.13   ⒊ 109.05.25 112.05.25  3,000,000元 1,525,703元 5.22% 110.12.9 111.01.10   ⒋ 110.06.03 111.06.03  5,000,000元 5,000,000元 3.50% 110.12.25 111.01.26   ⒌ 110.12.03 111.03.03  5,000,000元 4,596,850元 3.50% 110.12.19 111.01.20   合計    32,330,000元 27,078,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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